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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保护古城墙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23-12-27 10:03:53

作者: 贝博平台体育app官网

  苏州古城始建于公元前514年,虽历经沧桑,但城址未变,古城“水陆平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式独特城市格局至今基本保存。古城墙不仅是苏州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最具风貌特色和历史价值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展现苏州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昨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苏州古城内始建于1949年前的、全长约15.5公里的古城墙及遗迹遗址都将列入保护对象,未来对古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都要依据这一条例进行。

  苏州古城墙存在形态多样,既有实体存在的砖城墙、土城墙,又有城墙遗址和城墙基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苏州古城墙及遗迹遗址全长约15.5公里,现存城门3座,即盘门、胥门、金门。目前,盘门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胥门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金门、阊门遗址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盘门、胥门、金门以及阊门遗址仅占古城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尚未列为文保单位,一部分有专门使用人和管理人,还有一部分一直处在无人保护的状态。因年代久远,没明确责任单位,日常管理和养护不到位,城墙坍塌事件时有发生。在城市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城墙遗迹、遗址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002年我市制定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虽然已将古城墙一并纳入了古建筑保护范畴,但该条例并未就古城墙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不同于民居古建筑的单体保护模式,古城墙保护更注重将古城墙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依法保护管理范畴。近年来,涉及古城墙遗迹遗址的建设项目日趋增多,一些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已严重影响了古城墙的历史风貌和环境,亟须通过立法加强管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要从严控制。

  责任人不明确,无论是保护还是管理都无从谈起。从苏州古城墙的现状中也可见一斑,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保护情况较好,其他古城墙则由于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现状不容乐观。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规定,姑苏区政府、苏州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在古城墙保护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条例(草案)不仅明确了市文化(文物)、规划等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确定姑苏区政府、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委会负责古城墙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其在古城墙保护工程审批、绿化管理、安全监测、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朱奕表示,姑苏区获批我国第一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古城墙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立法上作这样的安排,将保护管理职责和行政权力统一归于属地政府,在制度上属创新之举,这更有助于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控保”之外的古城墙及其遗迹遗址遭遇毁损,肆意的拆除、搭建让历经千年的古城墙“很受伤”。对此,条例(草案)对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由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合理划定古城墙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在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以及别的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等作业。在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古城墙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应进行改造、拆除。

  早些年,人们在古城墙及其周边栽种了很多绿化树木,在给市民带来绿意的同时,这些绿化也对古城墙的墙体造成了一定伤害。而且,由于缺乏管理,古城墙上日益滋生的杂树和藤蔓类植物已对古城墙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条例(草案)对古城墙的绿化管理也作出规定,要求古城墙本体及其两侧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现有植物影响古城墙安全的也要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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